新華社南昌11月7日專電(記者胡錦武)因在一起造成2人死亡的爆炸事故中負有責任,江西金溪縣一花爆公司法人代表餘某某和當地安監局駐廠特派員王某某,近日被金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執行。 
  今年4月27日,金溪縣琉璃鄉鑫隆花爆有限公司發生的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獲悉辦案線索後,金溪縣人民檢察院向金溪縣安監局發出《建議移送案件函》,建議將安監局駐廠特派員王某某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移送反瀆局立案偵查。受理案件後,辦案人員偵查發現事故企業在花爆生產過程中,未按照要求施工,在裝藥工序中存在交叉作業、藥量超標等違規操作情況,遂將企業法人代表餘某某併案偵查。 
  經金溪縣人民檢察院調查發現,餘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檢察機關遂將二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完)
(編輯:SN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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