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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鹿 軒
  今年1月21日上午,出租車司機汪某不服溫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以下簡稱“運管局”)對其涉“拒載”行為作出9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將運管局告上法庭一案在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的哥”汪師傅、市運管局副局長出庭應訴。雙方在法庭上圍繞乘客投訴舉報的違法事實是否成立、運管局的執法程序是否合法等展開質證與辯論。
  鹿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查明:2013年7月24日9時48分許,出租車司機汪某駕駛溫州交運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租車分公司的出租車(車牌號為浙C.T5742),亮著空車燈行駛至廣化橋公交站地段時,遇兩位乘客(即投訴人)招攬。司機汪師傅主動詢問兩乘客目的地,當得知去溫州南站時,要價50元,因乘客要求打表而拒絕承運。
  兩乘客隨即於同日9時53分許向運管局投訴,其中陳述到實施空車拒載違法行為的車輛車牌號為浙C.T5742,司機為四十多歲的男性。
  運管局對該投訴及時予以登記,並於同日立案。2013年9月4日,司機汪師傅在運管局處接受詢問並製作筆錄,否認其有實施被投訴的空車拒載違法行為。2013年9月16日,運管局作出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並於同日送達汪師傅。同月25日,運管局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並於同日送達汪師傅。汪師傅於同日繳納了罰款。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三款和《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運管局具有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主體資格,受理道路運輸方面的投訴並作出相應的處理屬於其職權範圍。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客運出租汽車駕駛人員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繞道,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拼載,顯示空車時不得拒絕載客。司機汪師傅作為專業的出租車駕駛員,理應知曉並自覺遵守上述規定,同時還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誠信營運,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文明的運輸服務。
  本案中,運管局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汪師傅在顯示空車營運時,不想按計價器顯示收費,而與乘客就車費進行議價時發生爭執,進而拒絕載客的事實。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客運出租汽車駕駛人員有違反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暫扣三十日以下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運管局據此對汪師傅罰款人民幣900元,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裁量適當。
  《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辦事和舉報投訴制度,接受社會監督,並確保舉報投訴電話有人負責接聽;對當事人的舉報投訴應當受理,併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答覆和處理。”運管局雖在受理投訴後超過上述期限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但並未影響汪師傅的實體權益,故屬程序瑕疵,不足以導致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法院予以指正。
  綜上,的哥汪師傅要求撤銷運管局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原標題:“的哥”告運管局一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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